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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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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条新思路,经过几个月的紧张筹备,通过第三方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尝试开始运行,今后,如果患者和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可向代表“中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申请帮助。

    职能:免费调解医疗纠纷

    据南宁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因病就医患者越来越多,医疗方面的纠纷也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化解医疗纠纷,去年下半年,南宁市就着手筹备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该项工作已正式开展,并争取2011年在南宁市6县成立该调解组织。

    南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南宁市城区市直医疗机构、自治区驻邕医疗机构和其他经指定的医疗机构及其他医务人员在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与患方发生的纠纷。

    如何使调解具有说服力?据介绍,南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免费的、中立的、专业性的、具有民间性的人民调解组织,是解决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医调会与卫生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业务和日常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管理,从而保证该组织的“中立”性质。

    那么,这样的调解是否具有权威性呢?记者了解到,医调会建立有医学、法学专家库,专职人民调解员从懂医学、法学的退休人员中选聘。原则上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作为第三方力量介入,医调会在调解中要为事实说话、为法律说话、为公正说话,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同样具有约束力。

    建议: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据介绍,各级卫生部门都在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南宁市司法局调研员陈文发表示,南宁市二级以上的医院都要求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医院与患者之间出现医疗纠纷,可以用医疗责任保险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同时也鼓励、支持保险公司依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处理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保险赔案,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也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这样可以较好解决调解成功后赔偿难落实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

    目的:维护医患双方权益

    陈文发坦言,引入第三方调解这种尝试是形势所迫,如湖南岳阳市2009年9月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之后,短短一年时间就受理调解成功121件纠纷,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高成本的司法诉讼。对于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了解到,按照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旦医患双方发生民事责任争议,解决途径有三: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在现实当中,这三条途径都存在问题。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出现,就像为医患双方建立起一片“缓冲带”。医调会作为医患之外的第三方,与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既不袒护任何一方,又可以缓冲彼此的对立情绪,消除双方顾虑,赢得信任,利于纠纷的化解。

    另一方面,医疗纠纷的解决最终要以赔偿来解决。从以往的情况看,患方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在信任度上打有一定折扣,大部分患方不愿意通过行政调解进行解决。而通过法律诉讼既繁琐又复杂,有的时间拖得比较长些。因此,在医患双方之间建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依法、快捷地解决纠纷显得尤为重要。而人民调解正好可以填补这一空白,它为医患双方提供了一个说事论理的平台,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记者 李平 实习生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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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调解受理须知】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实行行政区域管辖制度。医患双方同意接受医调会调解工作,先填写《调解申请书》。如医患双方拒绝提供有关调查材料的,调解终止。

    医患双方当事人须填写《调解申请书(医、患)》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医方提交:医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医方法人代表条码复印件(加盖公章)、医方法人代表职务证明以及医方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患方提交:医患双方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明、患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患方(亡者)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患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调解程序】

    首次调解,应遵循下列程序:

    1.双方当事人(代表人)签到。人民调解员核实双方当事人(代表人)身份;

    2.人民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互作介绍;

    3.人民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和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4.调解主持人介绍参加调解的人民调解员身份,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申请回避;

    5.调解主持人介绍调解程序、纪律、要求;

    6.调解主持人主持医患双方进行调解。

    【不受理的情形】

    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进行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1.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2.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3.不属于该医调会受理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