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什么样的过错能够要求损害赔偿?
时间:2015-12-12 16:12:49
在离婚争议中,常见的争议是一方要求过错损害赔偿。而对于婚姻生活来说,错是何等的普遍。轻者如少做或没做家务,长期在外不顾家;重者如不注意男女关系,吸毒,赌博,家庭暴力,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究竟什么样的错才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错”,才能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应该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需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为表现形式。在此四项行为之外的违法行为,如吸毒、赌博等,虽然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并最终导致了离婚,也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理解了婚姻法上承担过错责任上的具体违法情形要求,也能够指导当事人在证据收集上的方向。不必陷于忙于捉奸在床,委托调查公司搜集外遇证据等只能令自己徒增烦恼,而无任何证据效力的迷途中。
主观过错
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也是与特殊侵权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衡量过错方的主观过错程度,或者是主观恶性,是衡量过错方责任承担大小的一个重要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情形常常是由于过错方“屡教不改”导致的受害方的精神损害。以此标准来认定过错方的主观恶性较大,对受害方的情感伤害较为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的提起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也即不为错。它只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一种确认。不会因为谁提出离婚,在离婚处理上就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三个方面。人身损害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行为致使另一方的身体受到损害,如身体机能的毁损、品质的改变。财产损害,主要为配偶的现实利益的损失,如一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精神损害,主要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与配偶权利,使无过错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与折磨。
由于离婚案件中的损害后果,多表现为精神上的痛苦。出现家庭暴力情形的,则有身体上的伤害。其损害结果的表现,应有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精神状态或身体器质损害的诊断证明。因而,在责任的追究上,既可有人身损害赔偿,亦会有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是财产损害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的后果表现,若能提供相关精神损害的诊断结果,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往往较大,而赔偿数额显然亦会随损害的轻重相适应。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法律联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过错行为,就不会产生损害事实。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多表现为配偶一方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伤害。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受害者”本身存在一种伤害假想。对于配偶的行为无端怀疑,而精神忧郁,甚至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在此种情况下,虽然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由于没有过错行为,则对于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