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瑞灼:医疗纠纷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值得推广
时间:2014-10-30 10:10:56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第三方主持、调解方中立、案件处理快捷等优势。 【新民来论】因卵巢囊肿实施子宫切除手术时造成直肠损伤,27岁的林小姐向医院索赔50万元。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立刻介入,通过医学、法律专家的鉴定,林小姐最终拿到8.7万元赔偿。这是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刚刚调解成功的一个案例。今年3月,《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实施,在全国率先运用人民调解机制,实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处理医疗纠纷。(12月30日《东方早报》) 根据宁波的这一办法,医患之间介入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委会、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责任险,发生医疗赔款纠纷后,由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下属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加处理、理赔。患方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均由调委会、理赔处理中心负责处理。调委会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由司法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经费由财政保障,不向医患双方收取费用。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医疗资源紧缺,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加上医疗机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关系往往十分紧张,职业"医闹"等不正常现象随之发生,不仅影响了我国医疗事业健康发展,也影响了社会安定稳定。在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缓解的情况下,要破解医疗纠纷困局,单靠医患双方自发调节机制显然不够,这就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来缓解、调处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维护双方的利益。 目前医疗纠纷处理有3条途径,分别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卫生行政机关调解和人民法院诉讼,但是这3种途径在实际操作中均遇到种种困难。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虽然程序简单方便,但因医院和患者双方缺乏信任,很难形成一致意见,反而容易将矛盾进一步激化;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又难脱"父子关系"之嫌;诉讼,则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精力,医疗事故受害者的损失难以得到及时的救济。这也是导致许多患者及其家属不愿走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而选择了医闹等不正常的解决渠道的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有一个既懂专业知识又和医疗机构没有多大关系,医患双方都接受的中立调解机构从中调解,显然不仅能让医院避免医闹之苦,也能及时维护患者的利益,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第三方主持、调解方中立、案件处理快捷等优势。医疗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类民事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在现有法律制度下,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无疑是目前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好方式。由于人民调解社会地位中立,不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之下,能有效打消了患者"这个机构和医院是一伙"的顾虑。同时,在医患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地带,为双方提供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为医疗纠纷中的弱方提供证据、法律方面的援助。据宁波市卫生部门对25名患方当事人的问卷调查,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率达92%、基本满意率8%、不满意率为0。 医患之和,是社会之福;医患失和,则两败俱伤。我们期待,宁波的这一做法能向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