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的审查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3-10-11 14:10:31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那么,医疗过错的审查范围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医疗过错的审查范围有哪些
1、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措施选择权有没有得到保障。通常,鉴定机构审查的范围是病案中有无相关告知书、同意书等书面证据;
2、缺少这类证据,即可直接认定医疗机构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对医疗机构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审查完毕后,针对未完成这一义务者,就要继续审查该不作为是否与损害后果有关。
4、根据患者病情所实施的必要的检查是否完善(不包括过度检查),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继续考察该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5、采取的诊疗措施是否得当,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继续考察该不当的诊疗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大体上,医疗损害案件中,鉴定机构对因果关系的审查,主要就是围绕上述三个方面进行的。上述第三个方面的审查范围非常宽泛,也至关重要,因为几乎所有的医疗损害案件最终都要回到这方面的审查上来。而且,随着医疗机构更注重形式上的规范性,知情权、选择权的突破口渐渐被封堵。因此,在鉴定程序中对有关诊疗措施是否得当的审查,就成为重中之重。
二、医疗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案例:
案情介绍:患者齐女士因患膝关节炎到省城一家大医院就诊,由于医疗过错使其右脚坏死截肢,成了五级伤残人。记者日前从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获悉,该院已审结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令医院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各项费用总计398051.92元。
据齐女士介绍,2002年3月7日,她到某医院就诊,11日进行了双侧膝关节表面置换术。由于医院手术失误,处理不及时,致齐女士右脚坏死,最终导致截肢后安装假肢。由于被告治疗存在明显过错,齐女士多次向被告索赔未果,遂提起诉讼。被告某医院在法庭辩称,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严格遵守了操作规范,尽心尽责,患者术后的结果纯属医疗意外。法院经审理,根据齐女士在市中级法院和在省高级法院做过的两次司法鉴定,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对原告治疗过程中所造成的后果负有明确的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今后护理费总计39805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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