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立华
- 姓名:冯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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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
懂医的律师将成新亮点
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一大进步
依照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纠纷的判定取决于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但由于这是当地卫生系统的机构,患方往往认为是“老子鉴定儿子”,信任基础不牢靠,医患冲突频频发生。
1989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批复中作出了这样的司法解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从此,医疗纠纷的解决有了第二条路。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第二条路?
其实,《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弊端不仅在于“医医相护”,由于它的规定存在与民法通则的冲突,法院作出了“另辟蹊径”的处理。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委员会副主任刘革新律师回答了这个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包括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当医疗事故构成了侵权赔偿请求,但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却有这样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根据等级给予一次性经济裣。根据各地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个一次性裣有所不同,北京为一万五千元,全国最高的是广东,为两万元。这一规定等于给侵权赔偿定了一个上限,这显然是不合法的。事实上,法院在审判医疗纠纷案件中也从不适用该办法的规定。
新《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条例》中不再有这样的规定,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这部尚未实施的条例在有所实在的同时也引来不少的质疑:医生是否将如履薄冰,医学发展是否将受到阻碍?北京市律师协会一位委员认为,其实,这些担忧都存在误区,新《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疗责任事故为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因此,从整体层面上讲,医生的责任并没有被加重,而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规定更加严格,这对医方来讲,恰恰不失为一件好事。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条例》的改进还有待于在实施过程中积累经验,但正如刘革新律师所说,新的《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完全吻合,这比起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很大的进步。记者了解到,不久后,卫生部将出台诊疗常规规范、医疗事故责任程度等配套规定,可以肯定的是,《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条例》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懂医的律师其实不少
律师给记者讲述了她代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的经过:患者因脊髓疾病住院,院方把检查的重点放在该病的病因、病位上,忽略了全身检查,几日后,病人因尿潴留(由脊髓疾病引起)未被医院发现并未及时导尿而导致膀胱破裂,经过修补手术,膀胱破裂痊愈,但由于脊髓疾病进一步加重,病人全身瘫痪了。患方提出了索赔额近百万的侵权赔偿诉讼,而对患者的医疗鉴定这样写道:“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疏于观察,负有一定责任。”
在这份鉴定中,“一定”成了一个非常难把握的标准,经过患方和医方的多次辩驳,赔偿额从近百万降到十万,而这时候医患双方仍然不满意。律师说,案件发生转机正是因为她有医学功底,看出了鉴定的缺陷在于因果关系认定不明确,经过律师的要求,后来的重新鉴定中写明了这一点:患者由于脊髓疾病导致瘫痪是病情自然发展和医学水平限制所致,院方无责任,但患者膀胱破裂是由于医院疏于观察,医院对此负有责任。法院就此作出了赔偿2000元的判决。
律师高兴地对记者说,新的《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条例》作出了一条非常有意义的规定:今后所有医疗鉴定必须写明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将对区分医患方责任起重要作用,但如何恰当把握因果关系却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位常代理医疗纠纷案的律师告诉记者,事实上,没有医学基础的律师是很难真正介入医疗纠纷的。然而,由于过去律师基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作用没有被充分重视,医疗纠纷案专业律师队伍并没有形成,甚至很多懂医的律师打的案子都是医疗纠纷以外的。
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介绍,北京市律协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现有委员15人,全部具有医学和法学教育背景,而北京有的律师所有两三个懂医的律师,甚至更多,这说明懂医的律师并不少,只是这个资源没有被更好地利用。
新《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条例》实施后,律师在医疗纠纷中将有更重要的作用,而懂医的律师在医患双方的沟通及化解医患纠纷上将表现出明显的优势。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将通过各种工作促进有医学背景的律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推动医疗纠纷案专业律师队伍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