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冯立华

冯立华

联系我们

  • 姓名:冯立华
  • 电话:13381285189
  • 邮箱:844681579@qq.com
  • 证号:1101200610315876
  • 律所:北京易楚景韬律师事务所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号新阳商务楼C座四层
您当前的位置: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 律师文集 > 事故赔偿 >正文
分享到:0

  私人无证卖药怎么进行处罚,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将由北京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一起来看看吧!

                                        

  一、私人无证卖药怎么进行处罚

  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规定: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无证销售药品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按照规定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话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