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已获医疗费 患者仍可再索赔
时间:2015-10-31 17:10:22
核心内容:因医疗过失导致人身损害的患者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医疗侵权赔偿责任与医保支付之间不存在冲突,所以两者是可以兼得的,故医保中心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患者也可以就该损害再向医院索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件回放】
河南省邓州市某医院由于医疗过失,导致患者索某输血后感染上丙肝,因该患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故当地医保中心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而患者能否就该损害再向医院索赔,这一问题成了医患双方法庭争论的焦点。
昨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此作出了判决,判令某医院仍应赔偿患者因医疗过失被感染丙肝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1.8万元。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医疗过失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医疗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医保支付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保险关系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医疗侵权赔偿责任与医保支付之间不存在冲突,两者可以兼得。城镇职工通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有的医保待遇是法律赋予公民应有的权利,也是医保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如果在受害人享受医保待遇后,就将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从侵权人赔偿责任中扣除,无异于让国家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埋单”,所以,患者通过参加医疗保险享有的救济和帮助,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侵权过错方赔偿责任的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一般情况下,当患者到医院就诊即与医院形成了医疗合同。一旦医疗损害发生,因为医院作为债务人没有适当地履行债务而构成债务之不履行;同时也因为医院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构成侵权行为,由此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因无因管理和强制医疗而形成损害赔偿之请求。患者到医院去就诊,一般情形下通过挂号的形式向就诊医院发出要约,该要约的内容是概括性的,即请求医院诊治自己。医院向患者发出挂号单作出承诺,其内容是概括性地接受诊治病人。至此,医疗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