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知情同意的历史和现状
时间:2015-11-30 17:11:58
关键词:医疗 知情同意 摘 要:对国内外知情同意书渊源、立法与现状进行综述,对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文书的制定和履行现状作深入的追踪和分析,进而总结我国现阶段医疗知情同意文书的不足之处,并对签署知情同意文书的必要性进行探讨,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文书提供依据。 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速,我国法律法规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也作了一系列保护性规定。目前,知情同意的履行包括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以书面方式最为普遍和重要,它从客观上记录了履行知情同意权的过程,也是医患双方维护自身权益、进行法律诉讼的重要依据。但是,医疗知情同意文书在全国都没有统一的格式, 各医院在各自的应用实践中缺乏规范,如法理依据不足,内容不够完善,用词还不够严谨,医学专业术语过多、生僻难懂等,需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以便加以完善。 1 国外知情同意书渊源、立法与现状 1.1世界医学会 自《纽伦堡法典》提出知情同意概念后,有关国际组织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加以保护。1964年,世界医学会(WMA)在芬兰赫尔辛基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新的伦理学法典,即《赫尔辛基宣言》。它以更丰富的条款补充和修正了《纽伦堡法典》较为抽象与简单的伦理原则,并对知情同意权的书面履行即知情同意书进行详细的规定:“在通过人们进行的无论哪项科学研究中,每个可能的被实验者对于参加这项研究的目标、方法、预期好处、潜在的危险以及他或她可能承担的不舒适与困难等都必须足够充分地被告知。医药卫生工作者到那时就应该得到他们慷慨签定的承诺,更可取的是书面形式的承诺。” 1.2日本 日本患者权利宣言全国起草委员会于1984 年10月提出患者权利宣言。厚生省于1989年10月公布《医药品临床试验实施基准》,规定实施治疗之际,被试验者的同意为必要不可欠缺的条件,口头同意的,应以书面记录保存。……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1.3美国 美国医院协会于1972 年11 月17 日发表全美国最有名的《病人权利宣言》, 列举病人权利共12 条,其中的9 条都涉及患者知情同意权。从患者对医院和医师情况的了解,到医师必须就症状、治疗方案等与患者有关的治疗信息对患者进行详细的说明,患者对治疗方案有选择和拒绝的权利,以及患者对医疗费用的审查等,对患者知情同意权所涉及的内容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在美国,医疗知情同意书首先广泛用于食品和药品临床试验。受试者在充分了解试验的全部相关事宜后,决定自愿参加试验的整个过程,该过程以书面形式的知情同意书上(ICF)签名并注明签署日期作为证明文件。到1960年,用于医疗科研实验的《知情同意书》开始在美国普及到各医疗机构医疗和护理环节。美国医疗界有各专业医生协会,它是全国认可的协会,90%的医生属于这个协会。该协会有一个小组对各种诊断、治疗方式进行分析,提供告诉病人诊疗方式的风险、效果、替代方案的知情同意书建议范本。所有的知情同意书系由权威的行业协会颁布,全美医疗机构普遍适用。知情同意书不是顺理成章地得到一个签名,它是告知病人其治疗方案和权利的文件。美国立法者强调如果书面同意文件冗长、不可理解并没有提供足够信息,就不认为患者是真正知情同意的[1]。 1.4德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发现和证实了一个惨无人道的事实:德国的法西斯拿活人(特别是拿战俘和囚徒)当样品做医疗药品和细菌化学等武器的实验,且数量和规模之大令人震惊。后规定不管内容形式和规模大小,都必须事前得到他(她)的完全知情和签字同意、而未经同意签字就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他(她)接受或参与医疗科研实验,即所谓《知情同意书》签字做法。如今,在德国前《知情同意书》签字广泛实行,别说是有创检查和手术治疗了,就是做个保健日光浴实验,也要事前做好《知情同意书》签字。 2 我国台湾地区知情同意书渊源、立法与现状 台湾地区在医疗法立法之前实例上无患者权利条款的拟定。“医疗法”实施之后,患者知情同意权才有了法律依据。“医疗法”第63 条第1 项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应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之并发症及危险,并经其同意,签具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始得为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第64 条第1 项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应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并经其同意,签具同意书后,始得为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第81 条规定:“医疗机构诊治病人时,应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告知其病情、治疗方针、处置、用药、预后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应。”以上法律从手术、侵入性检查或治疗以及其他医疗行为三个方面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3 我国大陆知情同意的立法与知情同意书的制定和现状 我国大陆法律法规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也作了一系列保护性规定。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对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知情同意书的阐述,相关立法规定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目前,在常人心目中,以知情同意的履行以书面方式即《知情同意书》最为普遍和重要;它从客观上记录了履行知情同意权的过程,也是医患双方维护自身权益、进行法律诉讼的重要依据。在不少人看来,患者知情同意权就是一纸同意书,一个形式,一个签字;是医生避免医疗风险和责任,免受患者及其家属骚扰的一份凭证。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医生主导患者的医患关系模式所形成的传统观念。对此,应当予以摒弃。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张讯等学者认为某些临床科研签字不光应有受试者本人签字,还应有其配偶签字。精神医学具有特殊性,邓燕认为目前一般精神科医院都设置知情同意书,面对那些深奥的专业术语,精神病人或者家属能真正理解多少,需进一步的深入调查。李芳[3]设计了专门的《角膜异物剔除术的知情同意书》;统一采用《知情同意书》书面告知方式, 规范了医务人员的行为, 加强了医患沟通,尊重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且为医患纠纷举证倒置提供了依据。杨其昌[4]等通过两年来600 多例冷冻病理检查前签订《知情同意书》的实践进行分析, 体会到这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认为病理科医师也改变过去仅仅面对标本,而忽视与患者进行直接交流的习惯,对患者多了一份关爱。王晓娟[5]等通过对普通伤口患者普及签定清创缝合《知情同意书》和健康教育结合方式, 让患者了解所给予的医治及该医疗方法的危险性和预见性,达到护患之间情感沟通、相互理解,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