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子宫被切除 法院调解医院赔偿当庭兑现
时间:2015-10-31 16:10:15
核心内容: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由于医务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一名孕妇产后进行了子宫全切除手术
■当事人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减免当事人所欠的7182.56元医疗费
■法院调解医院赔偿当庭兑现
2013年4月8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即被告安福县某医院在调解当日一次性赔偿原告万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减免原告所欠的7182.56元医疗费。
2012年3月16日,原告万某因临产,入住安福县某医院待产,经剖宫产手术生出一活女婴,然因产后大出血,进行了子宫全切除手术。原告万某因子宫被切除,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原告就赔偿事宜与医院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医院称切除子宫是为了挽救原告的生命,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过失,原告的损害是尤其自身的病因造成的,与医院无关。举证期限内,原告申请对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行为,且这些医疗过失行为与原告子宫切除存在因果关系,其医疗过失程度参与度为25%。
考虑到医患纠纷一直是民事纠纷中较为复杂、矛盾较为突出的一类,为能更好地解决纠纷,承办法官不急着开庭审理,而是找准双方当事人的契合点,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于是,承办法官一方面安抚好原告激动情绪,并及时说明案件办理情况,一方面向医院方释法明理,向院方说明维护好医患关系的重要性,并希望其换位思考,体谅原告失去亲人的悲痛。最终,经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逐步消除对立情绪,在庭审前,双方自动达成上述调解协议。真正做到审执兼顾,案结事了。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医疗民事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目前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