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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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发出一份裁判文书,而该裁判文书中所列的被告竟是“子长县人民法院”自己。
咋一看,人们肯定认为是打字员打错了,但打字员却大呼冤枉。经核对原稿,确实不是打错了,原稿上明明确确写着:“被告:子长县人民法院”。
于是,法院又发了一个“裁定”予以纠正,但这个裁定书上又出现了至少两处错误:一是所列案由错误(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医疗损害赔偿”案由不符);二是原调解书第十一行并没有把王有成写为“王成有”。
如果仅仅是以上错误,也还罢了。可裁判文书中所说的“原告王有成”却语出惊人:“我什么时间告这个状了?”“这个所谓的‘调解书’、‘裁定书’是法院和医院联手炮制的假案子!”
于是,一个骇人听闻的事实,便被暴露了。
原来,王有成大学刚毕业的女儿王莉因感冒到子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子长县人民医院指派拿不出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许可证的人员用陈旧针具给王莉做“腰穿抽取脑脊液”,做完“腰穿抽取脑脊液”后,王莉即出现“病危”。经连夜转往延安市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但终因“脑系感染”抢救无效而死亡。于是,子长县人民医院便聘请代理“律师”以王有成的名义书写起诉状,以王有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立案,以王有成的名义向法院交纳诉讼费,以王有成的名义医院自己告自己。而子长县人民法院则在既没有开庭,也没有调查,更没有调解,甚至连调解笔录都没有的情况下,便由立案受理庭的人员直接出了一份(2008)子民初字第016号民事调解书。于是乎,便有了调解书上“被告:子长县人民法院”的仓促。说到仓促,子长县人民法院何以如此仓促?抑或是马虎,但正是这个马虎,却在冥冥之中将子长县人民法院锁入了“被告”。
于是乎,便有了下面的这份认定“原调解违反法定程序”的第三个裁判文书:
但可叹的是,我们抛开其他暂且不谈,仅就字面而言,这第三个裁判文书,仍然出现了至少两处错误:一是仍将案由错误的写成了“医患纠纷”,二是将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错误的写成了“第一百八十条”。
这难道是吹毛求疵吗?
面对我们心目中庄严而神圣的法院,尊贵的人民共和国法官大人们啊,叫我说你们什么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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