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冯立华

冯立华

联系我们

  • 姓名:冯立华
  • 电话:13381285189
  • 邮箱:844681579@qq.com
  • 证号:1101200610315876
  • 律所:北京易楚景韬律师事务所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号新阳商务楼C座四层
您当前的位置: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 律师文集 > 医疗损害 >正文
分享到:0

黄建军的家庭

黄建军是整个家庭的顶梁柱,他的突然死亡使本就贫困的家庭陷入绝境。家人认为,南阳监狱草菅人命,希望有关方面能够主持正义,还他们一个公道。

38岁的黄建军在河南南阳监狱服刑期间,服用监狱医院开具的药物,医生却没有按照医疗常规对其进行相关检查,导致黄建军身体出现浮肿、抽搐等药物中毒症状。

就在黄建军被送到南阳市医学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并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后,南阳监狱竟然安排狱医为黄建军办理了保外就医和出院手续,用警车将黄送回到家中,并向家人隐瞒病情后匆匆离去。

当天下午,黄建军昏迷不醒,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第二天晚上,黄建军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儿子虽是犯人,但他只应失去自由,而不是一条人命。”78岁的黄德远抹着眼泪说,“可我儿就这样死了,监狱医生继续当医生,监狱也不给我们一个说法,不给任何赔偿。”

南阳监狱医院被鉴定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3月5日,在黄建军表哥宋跃东带领下,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河南省许昌县河街乡逯寨村一处低矮的瓦房内。黄德远失明的老伴宋玉兰躺在木板拼接的床上。

黄德远告诉记者,黄建军因打伤他人被判有期徒刑4年,2009年12月进入南阳监狱服刑,时年36岁。

2012年1月22日(农历除夕)下午4点多,南阳监狱用警车将已报病危的黄建军送到家门口。

“38岁的壮劳力只剩下一口气了。”黄德远说,当时黄建军已经不能自己走路,浑身浮肿,面目全非,邻居都已认不出来。黄建军奄奄一息地向他母亲喊:“妈,我冤呀!”

“当时乡亲们看到这种情景,都十分气愤,就围住警车。是我和村支书帮助解围,他们才脱身离开。”黄德远说,“南阳监狱的人离开时,没有告诉我黄建军到底得了什么病。”当天下午6点多,黄建军昏迷不醒,家人赶快打120送医院急救。黄建军被送到许昌县河街乡医院后,医生看病情危重不敢接收。家人又将黄建军送到许昌县人民医院。医院急救室接诊医生直接告诉家人:抢救不过来啦,准备给他安排后事吧。

家人抱着一线希望,请求医院继续救治。2012年1月23日,农历大年初一,经抢救无效,黄建军当天晚上被宣布死亡。

“我儿是家里的顶梁柱,他刑期就快满了,却不明不白地死了,我们再难也得给他喊冤!”黄德远说。他和老伴都常年患病,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二儿子黄建民是智障,也需家人照顾。

安葬黄建军之后,家人开始调查他的死因。

南阳监狱称黄建军属正常死亡,与监狱无关,并告知前来讨说法的家属:“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看在你们家庭的特殊情况,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你们2000元,但你们得让村里给我们出一个黄建军是正常死亡的证明。”

家人拒绝了。随后,他们找到曾救治黄建军的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该院病历显示,黄建军被诊断为“氯丙嗪中毒”和“窦性心动过缓”,且肝功能受损,血糖远高于正常值。

“我们咨询过精神病医院专家,糖尿病和肝功能受损的病人要慎用‘氯丙嗪’。”宋跃东说,经家属多方了解,为黄建军开“氯丙嗪”的医生是南阳监狱第二监区狱医张光景。张光景在让黄建军服用“氯丙嗪”之前以及用药过程中,没有遵循用药要求,为其进行血糖、血常规、心电图、肝功能等必需检查,导致黄建军血糖升高、肝功能受损,进而出现抽搐、口吐白沫等中毒症状,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

宋跃东说,更让家人气愤的是,在黄建军被转出监狱医院、外出转院就诊期间,张光景无视接诊医院“诊断尚待完善”、“再三告知风险”、“黄建军病情危重”等事实,代表南阳监狱签署“要求出院”的书面意见,用警车而非救护车将黄建军送回家,然后匆匆离去。

2012年6月11日,黄建军家属到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7月25日,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南阳市医学会对黄建军死亡“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

南阳市医学会2012年8月22日出具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书》称,南阳监狱医院存在多项过失行为:一是根据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氯丙嗪”注意事项第5条记载,用药期间应注意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肝功能、心电图等,南阳监狱医院未进行上述检查;二是南阳监狱转运患者的工具及转运目的地不当;三是在对患者家属进行患者交接过程中无病情告知记录。南阳监狱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黄建军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南阳监狱负次要责任”。

宋跃东说:“我们当时就明确表示对这个鉴定报告不认可,并多次要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再找其他医疗机构鉴定,但均被拒绝。”

狱医:送病犯回家是执行单位决定

2013年1月10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南阳监狱医院医生张光景“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书称,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查明,黄建军因患精神疾病于2008年三次住院治疗。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日,经河南省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刑事诉讼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精神分裂症,限制行为能力。2009年11月24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黄建军有期徒刑4年。2009年12月25日,黄建军被送入南阳监狱第二监区服刑改造。

2011年10月,张光景任南阳监狱第二监区狱医后,使用“氯丙嗪”给黄建军治疗精神分裂症,用药期间未按规定检查观察,致使黄建军出现“氯丙嗪”毒副作用反应。

2012年1月19日11时,黄建军被送往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至次日9时30分。当日,应张光景要求,黄建军被转入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救治。当天10时,该医院以“抽搐原因待查、精神分裂症”,对黄建军下达病危通知。张光景将黄建军的病情向监狱汇报,南阳监狱研究决定,对黄建军办理保外就医,并报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2年1月21日开始对黄建军暂予监外执行3个月。其间,南阳监狱派人前往黄建军家中向其亲属和所在村委说明黄建军病情严重。

判决书载明:2012年1月22日上午,南阳监狱安排张光景等人送黄建军回家。在医院告知张光景关于黄建军已病危和不能出院的情况下,张光景在医患沟通记录上签署“鉴于该犯病情危重,已做保外继续就医治疗,要求出院”的意见,使黄建军出院,从而中断救治。当日9时40分许,张光景等人用警车将黄建军送往家中。当日16时许,张光景将黄建军交给其家属后,在未讲明黄建军病危需要立即治疗的情况下即返回南阳。

18时许,黄建军出现神志恍惚、呼吸困难等症状,家属遂将其送入许昌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疗发现,黄建军胸腔积液,肺部感染,住院治疗至2012年1月23日死亡。

张光景辩护律师辩称,黄建军入狱前患有精神病症,张光景的行为与黄建军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送病犯回原籍也是张光景执行单位的决定,张光景不存在不负责任。如有责任,也应由张光景所在的南阳监狱承担。

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南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南阳监狱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与黄建军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负次要责任。张光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对黄建军用药治疗疾病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检查,属玩忽职守行为,但结合事实和证据,“张光景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该判决有理有据,拒绝了记者进一步采访的要求。

检察院称监狱多名工作人员负有责任

3月7日上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人员王涛接受了记者采访。

王涛表示,南阳监狱医院在黄建军入狱体检时就已发现他患有精神病,并为其进行治疗。南阳监狱第二监区原狱医一直运用中成药为黄建军治疗精神病,黄建军病情相对稳定。

王涛告诉记者,张光景大专毕业,进入南阳监狱医院之前在外行医。2011年10月,拥有中医行医资格证的张光景经过考试,被录入南阳监狱医院,成为该院主治医师,开始用“氯丙嗪”为黄建军治疗精神分裂症。

记者问:“张光景作为一名具有中医行医资格证的医生,他是否具有精神病治疗的知识和经验?又是否具备精神病药物的处方权呢?”

王涛表示,办案人员在南阳监狱医院调查张光景对黄建军的用药情况时,南阳监狱医院只向他们提供了数张2011年12月开具的处方,并未完整提供其他处方。在这几张处方上,张光景为黄建军开具的“氯丙嗪”并未超过规定剂量。张光景称,此前他为黄建军开的“氯丙嗪”也低于规定剂量。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