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冯立华

冯立华

联系我们

  • 姓名:冯立华
  • 电话:13381285189
  • 邮箱:844681579@qq.com
  • 证号:1101200610315876
  • 律所:北京易楚景韬律师事务所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号新阳商务楼C座四层
您当前的位置: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 律师文集 > 医疗事故 >正文
分享到:0
[案情简介]

患者郭××(以下简称患者)15年前(未满2周岁)因患感冒到××妇幼保健站(以下简称保健站)就诊,值班医生开了安比、地米、庆大等药物治疗,患者按照医嘱每日注射2次,注射7日后患者感冒治愈。此次治疗后,患者的父亲发现患者听力下降,遂到北京、济南、青岛、徐州等多家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中毒性耳聋、感应性神经性耳聋,经多方治疗无效,听力测试100dB无反应,于1993年佩戴助听器至今。经多家医院治疗后,患者才意识到其所受伤害系××妇幼保健站医疗过失行为所造成,遂于2001年向××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又起诉到××区人民法院,经××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保健站载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患者耳聋这一终生残疾的后果,判决保健站赔偿患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残疾补助金、残具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元。判决后保健站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理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患者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患者承担。患者不服二审终审判决,委托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代理申诉,鉴于患者因多年治疗家庭生活极为困难,张勇律师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代理申诉。接受委托后首先申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同时委托北京××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院方在给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患者的耳聋与院方的过失存在因果关系。××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材料,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侵害了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依法再审,予以纠正。但是该院没有接受××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不予再审。患方随后又依法当地向人大寻求法律帮助,经人大代表依法干预,该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院采纳了张勇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07321日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指令××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该案将于近期再次开庭审理。

[案件简评]

该案是典型的院方为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患者伤害的医疗过失赔偿案,院方作为医疗机构,在对一个未满2周岁的幼儿进行治疗时,没能尽到其应尽的高度注意义务,对感冒用药的适应症掌握不严,对庆大霉素的使用不规范,未尽到其告知义务而剥夺了患者父母的选择权,对患者的耳聋后果应当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后导致患者终生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