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冯立华

冯立华

联系我们

  • 姓名:冯立华
  • 电话:13381285189
  • 邮箱:844681579@qq.com
  • 证号:1101200610315876
  • 律所:北京易楚景韬律师事务所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号新阳商务楼C座四层
您当前的位置: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 律师文集 > 经典案例 >正文

医疗诉讼不可忽视的几点细节

时间:2015-10-31 17:10:58

分享到:0

  “鉴定结果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能否获得民事赔偿?”   大多数市民的回答是“不能”。   但王律师指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只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而非法院判决医疗赔偿的要件。实际上,医院有无违反相关诊疗常规和法律规定才是关键所在,如一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会附有分析意见,认为医院未及时观察病情或采取诊疗措施,存在过失或过错,患者仍可要求民事赔偿。主观性病历资料如何保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化验单等。但诸如病程记录、会诊单、疑难病例讨论、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在未打官司之前,患者是不能复印的。这时,患者应该如何办?王律师建议,经过沟通医患双方可共同复印主观性病历资料,并共同封存。但按照相关规定,封存后的资料由医疗机构保存。在司法实践中,王律师遇到不少封存后院方私自拆开并修改的案例,有的甚至不承认封存行为。所有,他特别提醒,患方一定要医院出具封存凭证。   病历保管期限为多长?据了解,病历分为三种:一、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二、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 年;三、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因为,进入司法程序后,患者的举证责任之一就是证明与医院有医疗关系,如果病历遗失或不全,患者是很难胜诉的。官司成败往往在细节值得注意的是,在就医过程中,患者要注意医生书写是否属实、医嘱是否遗漏,往往一个小小的日期和签名就能影响医疗官司的成败。   王律师就曾接过这样一个案子:一市民骑自行车时与摩托车相撞,当时拍片并未发现骨折,过几天却发现病情加重,视力开始下降。遂至一医院眼科,据该市民讲,他告诉医生视力下降已有四五日但医生笔误成“四五月”。这位先生也没细瞧,但后来发生医疗纠纷,这一字之差却让他陷入被动。因为若为四五日,他属于新鲜的视网膜脱离,复原成功率是相当高的。但若为四五月,治愈性则相当低,医院的责任就大大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