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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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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朱鎔基签署第三百五十一号国务院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今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与一九八七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新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同时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昨天(14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新条例中,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其他三级医疗事故分别为造成患者中度、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一般功能障碍;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

  一九八七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新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情节严重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附全文)

 

 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第35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共7章、63条。

  这个条例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