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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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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事故预防、处理预案

时间:2015-06-26 1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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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精神,有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和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促进院前急救事业的健康、稳定地发展,中心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家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第30号部长令)、《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第32号部长令)、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6号)、《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2]208号)、《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9号)、《关于转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16号)、《关于转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17号)等医疗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院前急救的实际,制订本实施预案。  一、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一)部门中心设置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挂靠医教科。配备专职人员,办公室其他人员由医教科、分站管理科、通信调度科、行政办公室和总务科等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医教科科长兼任。  (二)职责  1、具体负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的处理和日常管理;  2、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3、制定与完善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4、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5、负责处理应由本中心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书写书面报告;  6、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7、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8、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中心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合理建议。  二、患者知情权的告知  (—)告知原则  1、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具有知情权。  2、医务人员在急救过程中应及时和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将患者的病情、急救措施以及在急救现场、送院途中可能的变化告知患者或陪同亲属,及时解答提问或咨询。  3、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尽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二)被告知对象  依据患者所处场所不同,院前急救的被告知对象也会有所不同:  1、患者从家中送往医院的,被告知的主要对象有:患者、患者亲属及其他陪同人员。  2、在公共场所或事故现场送往医院的,被告知的对象是:患者、患者亲属和目击者。  (三)告知方式和内容  向患者告知的内容有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二种。  1、口头告知内容  (l)患者搬运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患者运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如行车安全等。  (3)在使用治疗心律失常和降压药物,如西地兰、心律平、异搏定、硝酸甘油等时。  (4)在使用血氧饱和度仪、血糖测定仪、骨圻固定气垫、心电除颤器等急救器械时。  2、书面告知内容:  (1)救护车到达病家或现场,患者已自行去医院(即车到人走),急救人员应告知患者亲属或目击者:救护车已到达现场。并请患者亲属或目击者在“病员、家属签字单”上签字。无人签字时,应在患者病历单上注明。  (2)急救医师在现场对判断为危重和心跳、呼吸停止的病人,应及时将患者的病情告知患者及患者亲属,并要求患者在“病员、家属签字单”上签字。若患者无行为能力,由亲属或陪同者签字。若患者或患者亲属不愿签字,应在其病历上注明。  (3)病人按就近送医院的原则,送往具有急救、急诊条件的医院。若患者病情危重,但患者或亲属坚持要求这指定医院,医师应及时将病情告知患者及患者亲属,并要求患者在“病员、家属签字单”上签字,若患者无行为能力,由亲属或陪同者签字。若患者或患者亲属不愿签字,应在其病历上注明。  (4)救护车到达病家或现场后,患者或患者亲属拒绝治疗和送医院,医师应向其说明病情,并要求患者在“病员、家属签字单上”签字,若患者无行为能力,由患者亲属签字。若患者或患者亲属不愿签字,应在病历上注明。  三、急救医疗事故的预防  院前急救工作由多环节组成,急救人员在某些环节上稍有疏漏,就会引起医疗纠纷乃至医疗事故。为防范急救过程中医疗事故的发生,列出以下容易发生疏漏的环节。有关科室应加强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错漏放车:“120”调度指挥中心放车“及时性”、“正确性”是避免发生医疗纠纷的首要环节。调度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通信调度人员工作规范》,在接到呼救电话后尤其在交接班时,应做到“首接负责制”并及时放车,防止调度工作中发生错放或漏放车。  (二)救护车抛锚:救护车因技术状况下降引起的抛锚,难以避免和具有不可预见性。为预防因缺油(汽油、柴油、润滑油)、缺水(冷却水、电液)和缺电等引起的抛锚,驾驶员应严格按《急救人员工作规范》做好上班前的例保检查。当救护车途中发生故障抛锚时,应及时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及时调派救护车连续执行该次任务。分站长、分站管理科应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中心质检组应按《院前急救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加强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范要求配备和放置药械:救护车的药品及器械应按配备标准配备,并按指定位置摆放。抢救器械应保持性能良好,电动力器械应及时充电,保证电源充足能正常使用。值班医师应加强自查,按规范要求配备和放置药械,保持抢救器械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分站长、分站管理科和中心质检组要加强监督检查。  (四)规范急救,认真履行“告知”制度:急救人员按《急救人员工作规范》规定携带药械到病人身边。按《院前急救医疗规范》规定程序对病人进行诊疗。用药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药品使用做到“先进先用”。不使用过期、变质药品、用品和包装破损的一次性用品。当出现本预案中需要向患者或患者亲属“书面告知”的条件时,以书面形式向患者或其他人员进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