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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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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如何取证

时间:2015-10-31 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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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在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我们应当怎样取得和保存证据、资料呢?

  1、病历资料的取得和复印、封存

  病历资料是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抢救、治疗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是客观反应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效果的工作记载。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病历资料始终处于证据的最重要的地位。是医疗纠纷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证据。关于病历资料谈几个相关的问题:

  如果作为患者及其家属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不可能全部给你复印!因为按照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资料是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的,主观病历是不能够给患者及其家属复印件的!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疑难、危重病历讨论、死亡病历讨论)。客观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通俗些讲,就是由每一个医师,带有“主观分析意见”的病历资料,是主观病历,不允许复印。其余的都是客观病历,都允许复印!

  在这里有一个时间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随时要求医院复印病历资料。如果患者是在危急情况下,正在实施抢救的,按照我国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应当在抢救结束后的6小时内补记,并且加以注明。除此之外,患者及其家属是有权利取得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及其家属在取得的病历资料的复印上,加盖医疗机构公章!通过情况下,在复印病历资料的首页(一般是入院病历首页)加盖一个完整的机构公章;在全部的病历资料上加盖一个或者数个骑缝章!如果病历资料已经整理入病案室,则该病历资料应当是装订完整、标注页码、加入了封面和封底的成册的病历。

  为保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人为修改、删除、伪造病历资料的问题。医患双方都可以要求,封存该病历资料!封存病历资料的过程是这样的:首先,由医疗机构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交原始病历资料(是全套的病历资料,包括主观和客观的病历资料)。由患者及其家属查看该病历资料,在确认该病历资料完整、没有伪造及篡改后,认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就可以由医疗机构取一个大牛皮信封,将该病历资料放入其中。大信封的两侧封口及中缝都用纸带黏贴。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和患者家属共同在封条的边缘写上名字和日期,并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病历资料封存完毕后,仍然将其放置在医疗机构内(通常是医务科、病案室、医疗纠纷办公室等)。待双方进行医疗诉讼、医疗事故鉴定时,由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依法调取该病历资料!

  在这里同时提醒您,在封存病历资料前,应当先复印该病历资料!否则,拆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复印的,要将该病历资料再次封存。对您的取证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患者正在治疗、抢救中,需要继续使用该病历资料,无法封存的。而患者及其家属又想防止修改、伪造病历资料,及其封存的!法律也同样做出了相关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将病历资料的复印件封存,复印件在封存前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封存病历资料复印件的程序与前述相同。

  这个时候患者及其家属可能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医院的主观病历在诉讼中可能对我们更为有利。我们怎么才能够取得呢?是否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呢?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凡是被法院调取到法庭的病历资料都是可以被对方取得的,也就是说,在医疗诉讼第一次开庭后,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通过法庭复印并取得主观病历资料的!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同时规定,主观和客观病历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在这里我也提醒各位患者及其家属,由于主观病历,是每一位不同的医师对于同一患者进行的分析,带有自己的主观看法和倾向,与最终的诊断和治疗方式、方法、用药存在差别;病程记录、主任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危重病历讨论、死亡病历讨论等等,通常是多位医师个人意见的总汇,并不代表最终的诊断和治疗方案,所以,以此为证据提交法庭,往往被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不如客观病历的证明力强!

  在取得相关的病历资料后,应当及时找专业医疗律师对病历资料进行分析,从中甄别病历的证据价值和确定诉讼思路。

  2、现场实物的取得和封存

  如果患者是在输血、输液治疗过程中,短时间内立即出现危急情况的,或者患者及其家属高度怀疑输液制品的质量和进货渠道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取得现场的实物证据!

  如果是血液制品的,包括:全血、成分输血(血红细胞、血小板等等)、血液人工制成品(白蛋白、免疫球蛋白等等)、血液替代品(706代血浆、血代等等),在输液袋的袋口上往往有许多管状的小管,这些小管就是为了取样准备的,即使整袋的血液输注完毕,这些小管子里面也储存有一定量的残余液体。这些液体就可以作为日后医疗鉴定之用。血液制品往往是低温保存的,对温度的升高比较敏感。因此,在取得了输血袋后,应当及时低温保存。如果没有低温保存条件的,可以及时要求法院或者医疗机构保存。在血液袋的封口或者小管子上黏贴由双方签字的小胶布条,如果怕见光分解的,要内衬黑色的塑料袋。

  如果是输注药物的液体的,现在的输液容器多数为250ML或者500ML的玻璃瓶,患者及其家属,应当要求医疗机构及时将该玻璃瓶封存。在有穿刺点的橡胶瓶塞上用无菌棉覆盖并用小胶布条密封,或者封存于牛皮纸信封内。双方在其封条或者包裹物上签字,由医疗机构保存,需要低温保存的,应当及时低温保存。如果药液怕见光分解的,要内衬黑色的塑料袋。如果输液制品为塑料袋包装的,封存方法与封存血液制品方法相同!

  药物及其血液制品的检测应当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且由最终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3、尸体解剖及其处理

  如果患者的死亡原因不明确的,为明确患者死亡的原因,建议死者家属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亡原因,查找医疗过错行为的存在。为日后的医疗纠纷诉讼及其鉴定提供法律依据。

  通常尸体解剖的时间安排在患者死亡后的7天内,如果有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到14日。如果还想再延长尸体解剖的时间的,应当寻找具备极速冷冻条件的尸体保存机构。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尸体的组织和结构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失去尸体解剖的意义和价值,所以,建议死者家属及时做出尸体解剖的决定。不要因为错过尸体解剖的时间而丧失了胜诉的有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