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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是无奈还是胡闹

时间:2015-11-24 16: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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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鉴定大多不利患方 通过诉讼解决仅占一成  因为不相信医疗鉴定,不走法律途径,遇上医疗纠纷时,很多病人逐渐依靠职业“医闹”解决纠纷。有关专家认为,假如在“公力救济”建设仍难以跟上的情况下,公安部门的强力介入,结果只能是医患纠纷依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医患双方权利不能依法得到保障,还可能会增加和激发警民之间的矛盾。因此,我们要做的,不是单纯否定,而更应提供化解或缓和“医闹”的建设性思考。  医疗鉴定大多不利于患方  “终于解决了,”电话的另一端,律师张毅(化名)气喘吁吁地告诉记者:“6万元,不闹了。”  张毅是广东省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当地十几家医院的法律顾问,主要工作是协助医院平息“医闹”事件。  所谓“医闹”,就是用“闹”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张毅把“医闹”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患者家属自己闹;第二种是请老乡帮忙一起闹;第三种是干脆花钱雇人闹。最后一种就是职业“医闹”。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昕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说:“从纠纷解决的角度来看,‘医闹’属于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在他看来,“私力救济”,是指公民权利遭受侵害,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它是公民通过私人力量维权的一种方式——民工讨薪、民间讨债、私人侦探都属于“私力救济”。  律师张毅说的“解决了”的“医闹”事件,发生于半年前。  两个七八岁的小孩拉着长长的白布横幅,一南一北站在广东省佛山市中医院门诊大门两侧。横幅上写着“还我爸爸、还我公道、给我伸冤”。一旁是孩子的妈妈,一个30多岁的外乡女子,身着白色孝衣,满脸愤怒。横幅像封条一样,把医院大门紧紧地“封”了起来。  事情的缘起是这样的:从湖南老家到佛山打工的王春耕,因发烧到佛山市中医院看病,医生诊断为感冒。第二天,王觉得病情没有好转,再次到医院就医。又过了一天,王还是觉得不好,在妻子王春花的陪同下继续到医院看病,排队交费时突然昏倒。他被送到急诊室抢救,后又转入重症监护室。很快,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患者死亡。  王春耕死后第二天,王春花和另外5个亲友找到医务科,提出医院诊断有误,要求院方减免医疗费,并表示“爱心”。医院当即答应免去王春耕3万元医疗费。  中医院一负责人告诉记者,当时他反复追问患者家属“爱心”是什么?王就是不说,最后甩出一句话:“反正三五千块我们是不要的。”此后,王春花再次到医院索要“爱心”,声称第二天要“采取行动”。  第二天上午10点,王春花果然带人赶到医院。两个孩子拉横幅把门诊大门拦住。王春花本人披麻戴孝,坐在大门中央的台阶上。和她一起来的30多个人有的烧香,有的烧纸钱,有的跟着一起哭喊。还有几个男的阻拦前来就医的患者,“不看病了,不看病了,这个医院治死人了。”  院办的小潘一直在现场。她说,当时门诊大厅里烟雾缭绕,把医生病人熏得直流眼泪。她注意到,闹事者中有人不时打手机,不时有新人陆续赶到加入其中。很多人都操着湖南口音。她不知道这些人是否都是死者亲友,但她发现,跟着闹的人当中,有人又说又笑。后来才知道,里面许多人都是家属雇来的“医闹”。  最后,死者家属向医院提交书面意见:赔偿50万元;负责夫妻各自父母和子女6人的生活费;安排死者妻子王春花在佛山市中医院工作。院方认为要求太高,只同意免去死者医疗费,并补助2万元。  此后,医院和死者家属陷入无休止的讨价还价中,没人再去关心王春耕的确切死因。没有医学鉴定,没有尸体检验,唯一一份与死因有关的是一张王春耕的CT报告: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线性骨折。  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患方为什么不愿去做医疗鉴定?面对记者的提问,刚刚完成“转型中国的医疗暴力”课题研究的徐昕教授说,患者不信任医疗鉴定,主要是因为鉴定人与医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医疗事故鉴定权原由卫生行政机关行使,是“老子”鉴定“儿子”。现在虽然移交至各地医学会,也不过是变为“兄弟”鉴定“兄弟”。“当事人担任自己的鉴定人”,不符合程序正义。  医疗鉴定耗时长,也是患者不愿去做医疗鉴定的一个原因。目前承担医疗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属半官半民性质,没有常设机构,只能每月召开一两次鉴定会,而每位鉴定专家从事医疗鉴定只是兼职,故一次鉴定通常需要数月,最长可达数年。同时,医疗事故鉴定是卖方市场,需要鉴定的病例多,排队等待鉴定的时间长。有调查表明,市一级的鉴定可能要等上4到8个月,省一级的二级鉴定则可能拖一年左右。  由于医疗鉴定的结果大多不利于患方,也会影响患者对医疗鉴定的信任。据了解,2003年至2005年,广州地区的医疗事故鉴定共354宗,仅39宗被鉴定为医疗事故。  “以律师为职业,使用最多的却不是法律手段”  患者为什么不愿意通过法律诉讼的手段解决纠纷?徐昕教授认为,人们对解决纠纷的态度是一种典型的实用主义逻辑——哪一种方式更有效用,成本更低,更便利,更快捷,就选择哪一种。是否采取诉讼方式,取决于不同维权方式的收益、成本、效率等方面的比较。  因此,除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规则繁琐、成本高之外,还因为法院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相对简单。医疗案件多数很复杂,原因是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很强。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决多直接依据鉴定结论。而鉴定结论本身就遭质疑,因而审判也难以令患方信服。  法院审理医疗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存在差异甚至冲突。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掌握的标准不一,也会影响到医患双方特别是患方对诉讼的信任和选择。在此过程中,虽有“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平衡,但相对于医方,患方在诉讼对抗中多数情况下处于劣势,这也妨碍了他们对诉讼的选择。  在此情况下,患方通过实施“医闹”,既能发泄强烈的不满情绪,也能以较低成本和较少时间令医方妥协,实现维权目标。“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这一当下中国纠纷解决的潜规则,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同样行之有效。据广东省卫生厅统计,2006年上半年,广东省200起医疗暴力事件中,95%的患方试图通过扰乱医疗秩序达到赔偿目的,而最终有129件“私了”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