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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探析

时间:2016-07-21 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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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罪】【论文摘要】:刑法理论界对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质疑,自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颁布时就已发生。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对文通肇事罪的讨论和非议更日渐高涨。文中对交通肇事罪的两种加重处罚情节、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等问题的认定,提出了个人观点,即: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也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我就交通逃逸的行为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 处罚 犯罪构成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各国法律都规定了较为严厉的行政、刑事处罚措施。这主要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是交通参与者的法定义务,也是驾驶人员基本职业道德。如果行为人肇事后逃逸,不但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而且往往因为肇事人的逃逸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危害后果严重,所以应予以严惩。但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形十分复杂,在不同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逃逸后所实施的客观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可能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执法、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情形应依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作具体分析,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依据《刑法》第133条及《解释》第2条第2款、第3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可能是交通肇事罪的形成原因,也可能是交通肇事罪情节加重犯的构成要件行为。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交通肇事罪认定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才能认定构成逃逸: (一)发主了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它是指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但并不要求必须是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才能构成。依据《解释》第2条第2款第(六)项之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但仅致一人重伤(即没有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如果存在逃逸行为的,仍然可以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二)主观上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主观上为过失,但逃逸行为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虽然在交通活动中致人伤亡,但其主观上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自然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说法,因此不能认定构成逃逸。因其离开事故现场造成伤者死亡的,也只能依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观上是否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有一定难度,但我们不能因此而采取不论行为人主观认识如何,只要客观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且行为人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就武断地认定行为人逃逸,这对于行为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事实上,在某些案件中确实存在行为人主观上并不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1999年,某驾驶员驾驶一辆装满货物的大货车高速行驶在国道324线莆田路段,突然看见一行人横穿马路(事发时为晚上且该路段没有路灯),驾驶员紧急向左避让,但行人还是被车的右后轮带倒并被碾压当场死亡。由于车辆载货很重且车速较快,加之车窗紧闭,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没有听见异常声音,车辆没有明显晃动,驾驶员以为已避开行人,继续驾车前进,在距离事故发生路段20公里处检查站被查获,其车辆右后轮及备用胎上粘有大量死者的脑组织。在上述案例中只能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没有逃逸这一加重处罚情节。 尽管从证据上认定行为人是否知道事故发生存在一定困难,但实践中仍然可以从相关情况判定行为人的心态。如: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是否不合理改变既定的或正常的行驶路线;是否无正当事由对车辆进行冲洗或修理;事故发生后是否突然加速驶离现场或者在发生事故的一刹那降低车速后随即加速离开等等。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当行为人遇到紧急情况时采取了相应措施后,却并不确定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尤其在晚上),但还是驾车驶离了现场。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认定行为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是明知的,即知道自己可能发生了交通事故,却没有停车察看情况,采取放任态度,其根本动机也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有的肇事者对于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往往采取先驶离事故现场再停车查看的作法,这也充分证明了其在事故发生时的放任心态。 (三)在交通肇事后逃跑 在绝大多数交通事故中逃逸都表现为行为人在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但《刑法》及《解释》第3条规定的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对“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如果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后逃走或在等待有夫机关处理时逃走也是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应认定构成逃逸。 (四)对交通事故负有法律责任 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负有事故责任的当事人由于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也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说法。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的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但不久一方当事人因事故中所受的伤而死亡,或者在事故发生时认为伤势较轻但事后发现构成重伤,在这类案件中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不宜认定构成逃逸。虽然在主观上交通事故“私了”的双方当事人也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可能,但一般情况下,“私了”的双方当事人会就有关事故的处理、赔偿等问题达成私下协议(并且绝大部分“私了”的交通事故都是轻微事故或者一般事故)。因此,这种行为同《刑法》及《解释》规定的那种在交通肇事后,置受害人于不顾而逃跑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宜认定为逃逸。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由此可见,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私了”但日后一方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如果依有关证据对事故责任可以进行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仍然应该进行认定。由于未及时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均要负事故相应责任,依事故责任认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认定有逃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