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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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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责任纠纷怎么处理?

时间:2023-10-11 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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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并由此可以判定其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而对于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结果则应负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那么,医疗过错责任纠纷怎么处理?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医疗过错责任纠纷怎么处理

  第一、协商解决。病员及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要求医院确定事件的性质并提出处理办法。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您可以与医院进行协商。实践中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它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和诉讼程序,可以为病员和家属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第二、技术鉴定。倘若您和医院不能就医疗事故的处理达成一致时,可以向当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重新鉴定、行政复议和诉讼。您若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书或处理通知书后向上一级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当然您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医疗事故有什么分级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级医疗事故

  总说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案例:

  2015年5月9日,连某因主诉“孕42+2周”入某医院就医。5月12日6时行催产素点滴引产,18时35分产钳助娩一男活婴,诊断:产伤性阴道血肿;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于5月13日转另一医院就医、住院,住院期间共106天,出院诊断为:1.子宫次全切除术后;2.慢性肾功能衰竭CKD5期;3、慢性心力衰竭;4.围产期心肌病。诉讼中经连某申请,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1.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主要因果关系。2.被鉴定人符合伤残二级。3.被鉴定人不构成护理依赖。4.后续诊疗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连某起诉要求某医院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医院认为医疗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部分不应予以赔偿。

  裁判要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应当根据证据情况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已经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部分是否仍可以提起赔偿请求产生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负担部分的医疗费予以驳回,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二:侵犯患者知情权构成医疗过错

  赵某在甲医院接受右侧主动脉狭窄支架形成术,术中医生在未告知的情况下为赵某放置了第二个支架。赵某出院诊断为右颈动脉狭窄,右颈内动脉直接植入术后(脑保护伞及导丝遗留、断裂等)。之后,赵某又在乙医院接受“导丝部分取出术”及“主动脉腔内异物取出术”。经鉴定,赵某构成伤残。

  鉴定机构认为,甲医院的诊断及手术方式不违反医疗常规,保护伞未能取出为手术并发症。但其未与患方充分沟通治疗方案及风险利弊,取得患方签字;就放置第二个支架未及时告知。故甲医院在患者知情权、选择权方面存在过错,与赵某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裁判要点

  虽然医院对患方的疾病作出正确诊断,在手术方式的选择上不违反医疗常规,保护伞未能取出是手术并发症。但是知情权和选择权是患者在医疗诊治中的重要权利,知情权主要表现在患者对自身疾病、治疗方式、手术风险和利弊、预后结果有权利知悉,选择权在于患者有权利选择何种治疗方案。诉讼中,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医院在术前沟通中对患者术中风险告知不足,术中放置第二个支架,未将此情况及时告知家属。医院的行为对患者知情权构成侵犯,视为存在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当按1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医疗过错出现纠纷的处理,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