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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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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令被告该区某医院赔偿原告初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创平谷法院判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额。

  1990年5月4日,原告初某因排便困难到被告医院外科就诊,经入院检查诊断为直肠肿瘤晚期,医院为其做了肠造瘘手术。手术后,医生告知其回家疗养,最多能活半年,以致其亲属为其准备好后事。出院后至今,原告初某排便困难、饮食节制,为其生活上诸多不便,尤其要经常忍受小腹疼痛的折磨,生活中与杜冷丁为伴。疼痛难忍时就到社区医院输液,每次疼痛时家人总以为其即将离世,但输液后又能缓过来,这样的生活一直持续了20年。

  2011年3月20日,原告初某因腹部造瘘化脓,异常疼痛,到其他医院治疗,经CT检查,被告知并未发现肿瘤。震惊不已的初某及其家人赶赴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检查,结论仍是未发现肿瘤。此时的初某才确信自己所患的直肠肿瘤是医院的误诊,一纸诉状将我区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司法鉴定结论,认为原告初某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外科就诊后,在治疗过程中被告的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并采取不当的手术方式,造成原告初某身体损伤的后果,给她带来了极大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不仅降低了她的劳动能力,减少了劳动收入,且严重影响了她的生活质量。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初某各项损失共计25.6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