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剖宫产下脑瘫儿医疗纠纷案结事却未了
时间:2016-08-20 14:08:59
一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历经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耗时8年多,九江市民桂国辉终于为孙女讨回一个公道:由医院一次性补偿给他孙女30万元。然而,拿到补偿金的桂国辉仍不服,他对儿媳妇和孙女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
资深医疗纠纷律师邹伟民分析,案结事不了的背后是关于医患纠纷解决的法律虽然在不断进步,但患者家属在维权上存有思想误区,而有关部门的执法还未完全适应。
九江市妇幼保健院
医疗鉴定称“无直接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维权实在是太难了,官司打下来,让我们一家人都身心疲惫。”尽管官司已了,但回首往事桂国辉不免感叹。
时间倒回2005年10月31日,怀孕8个多月的冯敏(桂国辉的儿媳妇)感到身体不适,她随后被家人紧急送往九江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医院)接受治疗。医院诊断为“胎膜早破,疤痕子宫”,值班医生给予了常规检查,并行促肺成熟、给氧、胎心监护等处理。
当年11月1日,产妇血象报告提示白细胞16000,考虑到冯敏宫内感染可能,医院于当日17时50分为她做了剖宫产手术,57分钟后,她分娩出一女婴桂某瑛。
然而,出生后的桂某瑛出现反应差,呼吸急促,全身皮肤青紫以及双肺出现少许湿音而急转新生儿科住院。经诊断桂某瑛为早产儿,并有新生儿吸入性肺炎和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以及房间隔缺损。
在住院9天后,桂某瑛出院在家接受治疗。2006年5月16日,桂某瑛被家人再次送到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脑积水”。医生告诉冯敏,病情较为严重。随后,心急火燎的冯敏带着女儿来到南昌某医院,经诊断为“脑性瘫痪、脑缺氧缺血后遗症”。
冯敏家人认为医院方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责任,并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
经九江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江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出结论,桂某瑛的脑性瘫痪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司法鉴定认定医院有过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和医院的医生,不少都是师生、同学、同事关系,能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吗?”桂国辉得知此消息后,和许多患者家属一样,对医疗鉴定可能存在的内部人鉴定的权威性心生疑虑,毅然决定走司法鉴定程序,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随后,冯敏委托律师,以女儿为原告向九江市浔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00余万元。
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2008年11月28日,经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医院在对产妇冯敏分娩桂某瑛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义务不完善,是导致桂某瑛脑瘫后果的轻微因素。
法院审理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可作为认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的依据。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桂某瑛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120余万元的10%,即1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冯敏不服,向九江市中院提出上诉。2012年3月27日,双方达成一致,由医院支付30万元的补偿款给桂某瑛家人。
今年8月1日,桂国辉以桂某瑛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书,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对于桂国辉的申请再审行为,医院一位医生很不理解,“双方都已经调解结案了,患者家属就是无理取闹”。
然而,桂国辉的解释是,当时他也犹豫过,之所以和医院签订协议,是因为如果不和医院签订调解协议,担心连这30万元都拿不到。
病历资料真实性遭质疑
今年9月12日,省高院作出了驳回桂某瑛再审申请的裁定书。按理来说,司法程序对于桂国辉来说,已经走到了尽头。
然而,桂国辉仍然对此次医疗纠纷的病历资料存有不少疑问。
一是冯敏病历的合法性。桂国辉称,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而本案中《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重要病历资料是打印的,违反规定。
二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资质,是合法行医以及认定医疗行为合法性及有无过错的前提条件。但是,桂委托的律师在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信息》网站查询的具体情况是:冯敏的“经治医师”刘琰查不到注册信息;当时(2005)参与诊疗行为的熊庆庆医师,注册信息是2007年注册执业医师的,即当时没有执业医师资质。
“对此,医院并没有给我作出明确的答复。”桂国辉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