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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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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助产人员管理,充分发挥接生人员在农村妇幼保健工作中的作用,保证母婴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农村助产人员系指受过助产专业培训的乡村医生、接生员、妇幼保健员、卫生员、已获得技术职称的个体开业接生人员第三条农村助产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发扬救死扶伤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学习业务,提高服务质量第四条农村助产人员受乡政府及村委会领导,在业务上受其县妇幼保健所(站)与乡卫生院的指导。助产人员应参加农村卫生协会,并遵守一切章程第五条助产人员是农村基层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卫生保健政策的执行者,他们从事的妇幼保健与接生工作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第二章条件第六条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妇幼卫生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以下各类人员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县(市、区)卫生学校系统培训妇幼卫生专业知识1年以上;已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又经助产专业知识培训2—3月,经县(市、区)卫生局考核,取得乡村妇幼医生证书相当中专水平2.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经县(市、区)卫生部门系统培训3个月以上者。卫生员妇幼保健员经过助产专业知识培训、县(市、区)卫生局考核达到初级卫生人员水平,并发给接生员证书者3.个体开业接生人员经县(市、区)卫生局考核,已发开业证书者第三章任务第七条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产科理论水平和操作技术,做好孕产期系统保健,严格执行接生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孕妇、做好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工作第八条做好妇幼卫生、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指导,及妇女各个时期(经、孕、产、哺乳、更年期)的劳动保护与妇女病防治等有关工作第九条负责正常孕妇接生工作,做好高危孕妇筛选,乡村医生对一般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遇有高危孕产妇要及时转诊第十条认真做好出生统计及孕产妇、围产儿、新生儿死亡报告,积极参加接生人员例会,遵守各项规章要求第十一条助产人员接生必须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单据,出具证明有存根第十二条助产人员发生技术差错和医疗事故必须及时如实向乡(镇)卫生院报告第四章执业第十三条依本条例获得乡村妇幼医生、接生员证书者经培训、考核、合格县(市、区)卫生局登记注册,方可在本村举办的卫生所(室)或个体接生站执业第十四条助产人员辞职,须在6个月前提出申请,按任职程序审批,擅离职守6个月以上按自动离职吊销其证书,注销登记第五章管理第十五条定期例会,乡卫生院每1—3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安排业务学习交流经验,汇报布置工作等,要求准时出席第十六条产包严格消毒,由乡卫生院统一消毒和管理,用后以旧换新,在少数交通不便山区,接生包可由接生人员按要求严格消毒第十七条考核评比与奖惩制度为调动接生人员工作积极性,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考评内容,按工作表现与业务成绩给予奖励。在接生工作中发生技术事故或责任事故者,可根据情况予以批评、教育、及收回合格证,取消其接生资格第十八条为提高接生队伍的业务素质,每1—2年进行复训一次,将助产人员理论和技术考核情况填入技术档案第六章报酬第十九条农村助产人员从事妇幼保健与接生工作应给予合理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要体现服务时间、难易程度、采取集体补贴、群众集资、保偿服务、个人收费等多种方法,以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第二十条按照当地规定,对接生、产前检查、产后访视、新生儿访视等项工作,进行有偿服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