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律上的鉴定有本质区别
时间:2015-12-12 17:12:58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律上的鉴定有本质区别 在中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与司法上的鉴定制度以及法律规定的鉴定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司法的证据规则中,以及国家司法鉴定法律中,鉴定制度都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一些地方更名为“医疗损害鉴定”)把鉴定人隐藏起来,由肇事医生及医疗机构入盟的保护机构(当地医学会)来组织医方同行秘密形成“合议”。这些医方同行被作为秘密的“鉴定专家”,既不需要在鉴定书上署名,又不在法庭和公众场合出现,不到庭接受司法程序中的质询。这项制度把秘密的“鉴定人”作为英雄来加以幕后保护,把案件原告作为潜在的凶手来加以防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秘密小组给出的结论决定着医疗行为是否有罪、有无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过错,是否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但是,对秘密小组成员有无法律知识,没有任何要求。秘密小组的多数意志形成后,法官对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参与度一般因“不懂医”而不再有审核权,直接按照秘密小组给出的责任“参与度”以及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标准计算原告能够得到的赔偿数额。为此,北京的法官曾感叹“医学会把属于法官的活儿都干了,我们法官还能做什么!”--摘自的文章《我国医疗司法中的秘密“陪审团”》